什么是专利的客体问题

客体问题

专利客体问题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的客体问题是指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更具体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中国的《专利法》、《审查指南》等关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其中, 《专利法》第2条规定了专利可以保护的客体,《专利法》第5条、第25条规定了专利不能保护的客体。同时,《审查指南》也对专利可以保护的客体、以及不能保护的客体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第2条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不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如果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会出现客体问题。以下针对“技术方案”角度对客体问题进行详细的解读。

《审查指南》2.1.2明确指明:①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②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此列。

由此可见,专利法保护的对象的要求是属于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相关的要素包括:

  • 技术手段:
    • 技术特征
    • 自然规律
  • 解决的是技术问题
  • 获取的是技术效果

判断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可以从上述的要素来确定,上述要素缺一不可。

专利法不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结合《审查指南》,以下内容不能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决、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4)动物和植物品种。

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由此可见,《审查指南》给出的不属于专利保护对象的内容中,除了一些特殊考虑,比如,实施对象为生命体等,基本是从技术手段、技术问题角度给出的。

实用新型的客体特殊性

从前述实用新型和发明的相关规定来看,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专利申请都需要是技术方案。但是,在技术方案这一方向下,实用新型只是保护产品(即,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这导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仅会因为“是否为技术方案”而出现客体问题,还会因为“是否属于产品”,而面临客体问题。具体查看文章……(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届时可以引用此篇文章的链接)。

特殊领域的客体问题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审查指南》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计算机程序一般是因为内容为智力活动而出现客体问题。《审查指南》也给出会被认为属于智力活动的情况:

(1)权要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据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

(2)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示例1(引自于《审查指南》)

一种利用计算机进行全球语言文字通用转换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全球语言文字统一在单词后先以辅音字母标词法,后以辅音字母标句法的方式,形成与各种录入语言相对应的录入语言辅助语;
利用中介语与录入的语言辅助语的对应关系进行语言转换,所述中介语为世界语和世界语辅助语;
其特征在于,所述录入时的标词法和标句法方式与形成世界语辅助语的标词法和标句法方式相同,其中标词法方式为:-m 为名词, -x 为形容词, -y 为复数, -s 为数量词, -f 为副词;所述标句法的方式为: -z 为主语, -w 为谓语, -d为定语, -n 为宾语, -b 为补语,其包括表语, -k 为状语。

分析:这种解决方案虽然在主题名称中包括有计算机,但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只是利用统一的翻译中介语,通过人为规定全球语言文字的录入规则,实现对全球语言进行统一方式的翻译转换。该解决方案不是对机器翻译方法的改进,没有在机器翻译上体现不同语言文字自身固有的客观语言规律与计算机技术结合的改进,而是根据发明人自己的主观认识对语言文字转换规则进行重新规定和定义,所体现的只是录入语言辅助语与中介语的对应关系被统一于世界语辅助语的标词和标句规则,其本质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示例2(引自于《审查指南》)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通过前置参数信号处理程序,根据液体种类确定合适的传感探头转速;
通过传感探头控制程序启动传感探头,使传感探头在液体中以上述转速做旋转剪切运动,并将传感探头感应到的液体粘滞阻力值变换成电流信号;
通过传感探头信号处理程序,根据上述电流信号计算出液体的粘度值,并将计算得到的粘度值传送到液晶显示器上显示,或者通过通讯接口送入生产控制中心。

分析: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提高液体粘度测量的速度和精度的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液体粘度测量过程的控制,反映的是对传感探头的转速选定、启动运动状态等传感探头工作过程以及对所采集技术数据的处理过程和测量结果的显示过程进行自动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从而实现对液体粘度的现场实时检测,获得提高液体粘度测量的速度和精度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测量或者测试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模型等相关的创新也不断涌现,但是人工智能模型可能会面临客体问题,关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客体问题及其防范措施,会有其他文章详细解读。

关于化学领域的发明

《审查指南》指出以下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①天然物质: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②物质的医药用途: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化学领域的案子若出现客体问题,基本是因为属于“科学发现”,或实施对象为“生命体”。

如何避免客体问题

专利申请时,若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不保护对象”中(1)、(3)-(6),则尽量避免申请。

存在智力活动不一定存在客体问题

但是对于(2),《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如果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涉及算法的各个步骤体现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如算法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通常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因此,并非说专利申请的权要中出现了“智力活动”,就不能申请,而是需要从整体的角度看该权要。若该权要请求保护的方案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而且该权要请求保护的方案中除了智力活动以外,还包含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与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关联,也是可以申请专利。

示例(引自《审查指南》

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用户通过终端设备向服务器发送共享单车的使用请求;
步骤二,服务器获取用户的第一位置信息,查找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对应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这些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将所述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发送到终端设备,其中第一位置信息和第二位置信息是通过GPS 信号获取的;
步骤三,用户根据终端设备上显示的共享单车的位置信息,找到可以骑行的目标共享单车;
步骤四,用户通过终端设备扫描目标共享单车车身上的二维码,通过服务器认证后,获得目标共享单车的使用权限;
步骤五,服务器根据骑行情况,向用户推送停车提示,若用户将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则采用优惠资费进行计费,否则采用标准资费进行计费;
步骤六,用户根据所述提示进行选择,骑行结束后,用户进行共享单车的锁车动作,共享单车检测到锁车状态后向服务器发送骑行完毕信号。

分析: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找到可骑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的技术问题,该方案通过执行终端设备和服务器上的计算机程序实现了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行为的控制和引导,反映的是对位置信息、认证等
数据进行采集和计算的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准确找到可骑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等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综上所述,不论是撰写还是答复,为了让专利申请克服客体问题,应该从技术方案的几大要素(即,技术方案的要素包括: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其中,技术手段的要素包括:符合自然规律、技术特征)出发来克服,使得权利要求具备这几大要素。其中,所谓的“符合自然规律”是指该手段的规律属于现有技术。比如,发送指令控制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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