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没有这样的产品,就能申请专利吗?

随着科技的发展, 产品迭代更新很快,企业不断得在研发新产品。新产品大多是别的企业没有生产的产品。企业为了对自己新产品进行保护,甚至能够避免其他企业也生产或销售新产品,企业拿着自己的新产品希望 申请专利 的现象并不少见。

但是,别人没有的产品,就能申请专利吗?相信这个问题是很多企业客户一直在疑惑。申请专利意味着人力物力的成本投入,如果企业能够自行判断,或者代理所能够帮助企业合理判断,这无疑对企业的经济和专利都提供了帮助。

申请专利 产品

专利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样的产品能够申请专利。关于专利的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就是说,产品要想申请专利应当满足三个要素: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下面针对这三个要素做简单的介绍:

实用性很容易理解,就是指这个产品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实用性考虑的是产品是否能够制造出来,以及产品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解决的是商业问题就不属于技术问题的范畴。

新颖性就是指产品不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说,与想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出现。这里的出现是指各种查询方式,而不仅限于申请人已知的方式。

对于创造性,审查指南的规定卡伊概括为:这个产品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说这个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所谓显著的进步就是说这个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有更优越的技术效果。根据这一官方说明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审查尺度 ,比如,什么才是显而易见,这对于读者而言可能还是有很大疑问。

通俗来说,创造性的产品也并非一定要别出心裁、颠覆现有技术,但是需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启发,即使不同的现有技术即使综合使用,也得到不到这个产品。创造性的产品解决的问题可以是与现有技术相同的,但是可以是方法上需要有不同,且这个不同不能根据现有技术得到。

各位读者需要明白,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并不是用一个简单的标准就能够判断产品是否能够授予专利,而是需要以专利法案、实施细则、审查指南和大量的案例作为基础进行综合判断。

回到各位读者刚才思考的问题,对于“别人没有的产品,就能申请专利吗”,答案是:不一定。别人没有只能说明产品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创造性是否满足成了此类产品能否打开专利权大门的通关密码。

在实践的过程中,对于“别人没有的产品”也是可以分为多种类型的,下文将为各位读者进行详细的阐述,搞明白其中的关键。

组合产品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客户提出的发明,确实是市面上没有的的产品,但是最后研究后会发现属于现有技术的组合。其中,所谓的组合,可能只是现有技术的部分或全部特点或功能的组合。那各位读者觉得组合产品能申请专利吗?

比如,假设现在市面上已经有电子表和圆珠笔了,现在客户搞了一个新的产品:一支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将已知的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的笔身上。对于这个新产品,肯定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的,满足实用性。因为市面上或者各类公开的产品或技术中,也没有将电子表安装在圆珠笔上,具备新颖性。但是,该产品是否具有创造性呢?

跟可惜,答案是:可能不具备的。专利审查过程中,很可能认为该组合后的产品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因为在将电子表和圆珠笔组合后,两者都只是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只是一种简单的叠加,电子表依旧是电子表,圆珠笔也依旧是圆珠笔。类似的,如果我们将橡皮安装在铅笔的尾部,做成带有橡皮的铅笔,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很有可能也被认为不具备创造性。所举的例子只是为了陈述一些判断的关键点,实际中的产品是否与这些例子类比,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且这种判断一般带有主观性,不能一概而论。

看到这里,相信各位读者已经明白,新产品并不一定能够申请专利。其实对于组合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最主要就是看组合的这些功能或特点之间的依存关系、能否产生更加优越的技术效果。

又比如,在望远镜和显微镜发明之前,对于光学透镜,如果只是将其进行简单的叠加,最后的组合产品充其量就只是简单的改变了屈光度,并没有得到更加优越的技术效果,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很可能被认为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假设将其按照某种特征参数进行组合,使得最终的组合产品成为望远镜或显微镜,这样的组合就得到了新的技术效果,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就很可能被认为具备创造性。

又比如,假设现有技术没有与补光灯联合使用的摄像机产品,现将补光灯安装在摄像机周边,做成带有补光灯的摄像机。这两者组合后仍然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只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很可能被认为不具备创造性。但假设摄像机和补光灯存在联动,比如摄像机感知到移动物体,或摄像机感知到光照不足,联动补光灯补光,则不是简单的迭加,这种组合发明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就很可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现有产品基础上改动的产品

企业除了生产组合产品以外,有部分新产品是在一项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动得到的产品,这种改动可以包括:形状、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等。企业可能会认为,这种新的产品现有技术单独、组合都没有,那肯定满足创造性,能够申请专利了吧?

没有就具备创造性吗?当然不是,还得看没有的这个内容现有技术是否给了启发,是否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例如,假设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刻度盘固定不动、指针转动式的测量仪表。而一种新产品,在该现有基础上做出了部分改动,变成了指针不动而刻度盘转动的同类测量仪表。这种改动后与现有技术相比,仅仅只是要素关系的调换,这种改动现有技术是有启示的,也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就很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创造性。

又例如,假设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剪草机,而一种新产品是在该剪草机的基础上,改变了刀片斜角,其斜角可以保证刀片的自动研磨,改变刀片斜角来实现“自动研磨”现有技术不仅没有启发,而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新产品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就很可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此外,企业在生产的新产品并不是现有产品作出改动得到,而是通过替代或省略现有产品中的部分要素来产生的。

比如,假设新发明的泵,与现有技术相比,动力源是液压马达替代了现有技术中使用的电机。现有技术公开了马达也具有驱动的作用,相应的,马达替换电机是存在启示的,而且这种替代并没有使得新产品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就很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创造性。

又例如,假设一种涂料组合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不含防冻剂。由于取消使用防冻剂后,该涂料组合物的防冻效果也相应消失,那么该发明也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该涂料组合物因为组分的改变在去掉防冻剂后依旧具备防冻效果,那么变化后的组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就很可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完全创新的产品

除了对现有产品的部分内容进行优化以形成新的产品,我们还可以完全创新生成新的产品,可以称之为开拓性产品。毋庸置疑,开拓性产品能够进行专利申请。

通过上文的讲述,相信对于最开始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也就是对于别人没有的产品,是否能够申请专利还需要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并不能一概而论。专利审查的过程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非常多的因素。例如,专利法案、相关技术的发展情况、审查员的审查尺度等。所以,为了更好的应对专利审查,我们首先需要熟悉专利法案。其次,对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情况要有足够多的了解,这样才能对该领域内的新产品的创造性有合理的判断。此外,还需要对审查员的审查尺度有足够的经验,才能在后续处理中做出对应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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